贩卖芹菜被罚万元引热议 行政罚款数额是否有明确标准?
2022-09-02 15:37:14 来源:央视网
近日,榆林市商贩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
芹菜中一项指标超标,处以销售所得3300倍的罚款,在究竟是执法问题还是立法问题、到底应该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适用哪一款哪一条的具体讨论之外,从普通网友到专家学者,都在呼唤一种朴素的法治思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海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个非常小的销售数额,最后被处以高额的罚款,大家会感觉到两者之间不成比例,特别是大家现在担心有一些地方部门可能会以罚代管,变相通过罚款来增加财政收入,才会对该事件高度关注。”
姚海放认为:“针对这件事情更应该关注的是谁在生产不允许使用的农药,谁把不允许使用的农药用在了食品当中,生产农药的单位是不是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管是食品安全法还是其他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从源头开始系统联动治理,而不仅仅是抓住末端,在销售体系当中发现有小商贩出现了问题,就严厉地惩罚小商贩。
国务院督查组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台账发现,2021年以来,该局对小微市场主体罚款超过5万元的食品安全案件有21起,案值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罚款数额是违法所得的100倍至200倍,个别案件超过3000倍。
督查组成员在现场提了这样一个问题:“几十块钱的一个案值,罚他几万块钱,过罚相当不相当?”
如何做到过罚相当,是从立法到执法环节治理者们长期探索的问题,作为经济法领域的专家,姚海放阐述了他的思考。
央视网记者:行政罚款的数额应该如何确定,是否有明确的标准?
姚海放:大家关心行政处罚的金额确定,我们的法律规则在金额上是幅度型的规定,比如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也有可能处以相应比例的罚款。比如,《反垄断法》就规定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5%的罚款,这都是具体的表现形式。
另外一方面,实际上整个法律体系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都有一个基本的原则——我们的处罚既要惩戒违法的行为,同时又要防止违法行为再度发生,这两个目的是并行的。基于这两个目的,合理的处罚标准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这种处罚的严重程度应该与违法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相关联,他是故意违法还是疏忽大意导致了过失?
第二,处罚跟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是有关系的。有一些行为虽然是违法的,但是它所造成的危害没有实际发生,或者影响并不大,那么可能罚得轻一点。如果违法行为发生了非常严重的损害,那这个处罚相应会比较重。
第三,处罚跟违法情节有关系。有一些违法行为采取非常恶劣的手段,故意规避法律,或者是屡犯,经过有关部门口头警告、告诫之后,仍然继续违法,那么这种处罚肯定是要更加严厉一些。
所以一个处罚的决定实际上是跟诸多因素有关系的。法律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按1万元罚还是按5万元罚,应该有具体情节来支持,需要由执法人员来进行判断。
央视网记者:行政处罚怎样做到过罚相当?
姚海放:第一,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仅仅是罚款一种形式,还有吊销营业执照、禁止其从事经营活动等形式,甚至于更严重的,还有刑法中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这些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要根据当事人行为的不同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来分别适用,因此我们说罚款只是其中的一种手段。
其二,以前的法律为了明确处罚的依据,在制定法律的时候确定了下限和上限的罚款金额,这种比较固定标准的罚款方式,好处是比较明确,有利于当事人了解他应当受到处罚的幅度,有利于执法部门快速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但是在具体适用的时候,由于它的弹性或者说灵活性不足,可能会导致误伤。
个体商贩的销售金额不高,即使是处以起点金额的罚款,实际上造成的损害与他的承受能力相比也是不匹配的。
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采用一些相对柔性的执法方式。比如,个体商贩存在违法行为,但是他并非故意,也没有实际造成很大的损害,那是不是发现一起就直接查处一起,还是说进行相应的警告,或者采取其他的处理方式,都是可以去考虑的。
行政执法怎样控制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既要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又不能给公民的行动自由和财产安全造成过度的负担,行政法领域已经非常关注这件事情。我们也看到,国务院的督查,是要防止以罚代管,用罚款来增加财政收入这样一些不是特别理想的手段的出现。
央视网记者:如何防止行政处罚过罚不当?
姚海放:法律设计时也会担心有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滥用权力。比如,明明是一个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他刻意地给出一个非常严厉的处罚,或者本身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但是因为人情关系,最后处罚就相对比较轻,使得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实际上就要有一个法律监督的体系,包括将相应的处罚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公众、媒体以及法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如何避免或者说纠正执法中的偏差,制度设计上面是有这样的一些考虑的。在我们的政府内部和法院,都有相应的制度安排来制约行政人员,防止权力被滥用。
我们可以对该处罚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由区别于该执法人员的其他行政部门人员复核处罚结果是否合理合法。行政诉讼是通过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法官来判断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7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取消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29个罚款事项。8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姚海放表示,取消一部分处罚,并不意味着放松对市场的监管,而是为了赋予市场经营主体更大的自由度,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仍然会继续坚守底线规则,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记者 阚纯裕)